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省殡葬协会(英文名称Funeral and interment ISOC of Anhui province,缩写AH-FI)是由从事和关心殡葬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美德,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推动全省殡葬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安徽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6号。本会的网址:www.ahsbzxh.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以人为本,了解和反映殡葬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以及丧户和社会的需求,向政府部门提出殡葬事业改革、发展的建议,协助政府实施《殡葬管理条例》、殡葬管理行政许可及有关法规、政策。 (二)配合政府部门宣传殡葬改革的意义、方针和殡葬政策法规,争取社会各方面的关心和支持,促进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参与殡葬行业从业人员思想道德教育、岗位技术标准规范培训,承办殡葬职工技能资格考试事务及相关工作。 (四)参与殡葬行业的质量管理,受理因产品和服务质量引发的争议、纠纷、赔偿的协调,以及规范丧葬用品市场管理。 (五)受政府部门委托进行殡葬经营机构职业资格的检验和评估,承担殡葬服务机构等级的评审和认定。 (六)积极促进社会资本进入殡葬行业,推动火葬场、殡仪馆的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组织开发并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提供信息交流、合资合作经营咨询和协调服务。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行规和行约,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八)参与协调省内国际运尸业务服务和管理。 (九)逐步建立全省“殡葬改革发展基金”。实行有偿投放的方式,主要用于提升殡仪馆建设整体水平,表彰行业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十)组织现代殡葬理论研究,指导人民大众树立健康的生死观,以健康文明的态度对待逝者和操办丧事活动;引导殡葬从业单位建立科学的经营理念,以最高的效率和最好的服务满足社会的正当需求。 (十一)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国内外培训、进修和学术交流活动。 (十二)努力提高殡葬职工的社会地位,维护殡葬职工的合法权益,定期组织殡葬职工疗养和文化娱乐活动等。 (十三)承办政府授权、委托、交办的其它有关事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为参加本会的省辖市、县(市、区)殡葬协会,殡葬经营和殡仪服务、殡葬设备用品的生产、销售单位,殡葬管理、科研、教育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 个人会员为参加本会的殡葬从业职工和省内各级殡葬主管部门的管理及其工作人员,热心和支持殡葬事业的专家、学者等个人。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入会; (三)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或在本学科内有一定影响。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因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改变或不可抗力而影响换届的除外。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常务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殡葬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模范遵守本会章程,热忱为本会各项工作贡献力量;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含秘书长)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应同时为常务理事。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等额选举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差额选举的得票数比例由理事会根据差额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第三十二条 经秘书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秘书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秘书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0-20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主持本会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负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办理会长交办的其它事务。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1-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会员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兴办或管理与业务相关的实体所得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一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二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3年7月24日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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