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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加快推进殡葬改革的意见
皖政办秘〔2012〕125号
发布时间:2012-08-13 11:24:16   浏览:8307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加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加快推进殡葬改革,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宗旨,把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与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结合起来,加快建立和完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努力实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充分发挥殡葬改革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协调,齐抓共管。各地要高度重视,形成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为全面提高殡葬公共服务水平提供组织保障。

(二)标本兼治,综合推进。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宣传倡导,完善利益导向体系,强化殡葬公共服务政策与各项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配套衔接,标本兼治,综合推进。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阶段殡葬工作的发展态势,加强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做好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工作,加快推进殡葬改革。

(四)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进一步加大对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同时,注重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需求。

(五)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实现管理与经营分离、监督与经办分开。充分发挥殡仪馆等公益性殡葬事业单位在提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保障人民群众殡葬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目标任务

(一)实行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主要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和骨灰寄存等四项。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应全面执行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等有关行业标准,实行标准化服务。殡仪馆在提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可提供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满足多样化殡葬需求。选择性殡葬服务要坚自愿选择、公平协商、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规范行业行为,强化服务监督

(二)实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全省五保户免费提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对城乡低保对象和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等其他城乡困难群体开展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救助,逐步实现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殡仪馆(火化场)提供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非营利原则,根据财政补贴情况从严核定,并适时调整;提供与基本服务密切相关的延伸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提供其他个性化服务和丧葬用品销售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监管。严禁殡仪馆(火化场)违反自愿原则,以任何形式捆绑、分拆或强制提服务并收费,也不得限制丧户使用自带骨灰盒等丧葬用品。

(四)严格经营性公墓审批。制定完善公墓建设规划,从严审批经营性公墓,控制经营性公墓数量和建设规模。坚决取缔非法公墓,纠正违规建设公墓。对已经批准建设的经营性公墓,要严格依据规划和批准的用地范围、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修改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

(五)限定墓穴建设规模。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标准,杜绝建设超大超高墓穴。推行卧式墓碑和小型墓碑,竖式墓碑高度不得超过0.8米。已建公墓在此意见出台前形成的超大超高墓穴,应限期整改。墓穴使用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经营性公墓的管理。经营性公墓中树葬、草坪葬、壁葬、骨灰存放格位以及定型墓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艺术墓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价格明显偏高的,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进行干预和管理。经营性公墓应充分考虑城镇广大中低收入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每年要在新建墓穴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低价位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经营性公墓每两年开展1次年检,年检结果由省民政厅在相关媒体公布。

(七)加快殡仪馆建设和火化设施改造升级。各地要把殡仪馆建设纳入城乡规划。殡仪馆要重点对落后火化设施设备进行更新改造,大力推广使用环保节能型火化炉,实行节能减排。各级民政部门每年要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专项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补贴。应建而未建殡仪馆的县,应于2014年底前全部建成,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尽量使用未利用地,少用或不占用耕地。原通过招商引资、合资、合作建设或由个人承包经营的殡仪馆,应由当地政府赎回,作为民政部门管理的公益性殡葬事业单位。

(八)科学规划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原则上农村公益性公墓按每个乡镇1—2座规划建设;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的地区,依审批权限经批准可以由若干个村委会规划建设公益性公墓或公益性骨灰堂。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要求。

(九)强化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树葬公益林)的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可由管理单位向丧属收取墓穴(格位)成本费和管理费,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非营利兼顾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对公益性公墓每两年开展1次年检,年检结果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在当地媒体予以公示。

(十)规范墓穴、骨灰存放格位销售行为。购买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由用户凭有关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办理购买和使用手续。墓穴(格位)不得进行预售、传销和炒买炒卖。对以虚假宣传手段欺骗群众购买,或向未出具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的人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管理部门予以查处,依法收回其《公墓证书》,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十一)大力推行绿色殡葬,推行葬式葬法多样化。积极改革土葬,大力推行火葬,逐步扩大火葬区,巩固提高火化率。把推进绿色殡葬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政府投资、奖励、补贴力度,大力推广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等节地葬法,积极倡导深埋、撒散、江(水)葬等不保留骨灰方式,实现骨灰安葬多样化,逐步改变以骨灰、遗体占地墓葬为主的局面。提高生态墓地比例。经营性公墓内应划出一定区域,实行节地葬法。新建经营性公墓及现有经营性公墓中尚未开发的墓区,实行节地葬法的比例应不少于30%。公益性公墓应逐步提高生态节地葬法的比例。

各市、县(市、区)可在地理位置适中、环境良好的生态林区设置永久性树葬区,并相应配套完善公共交通设施,免费供群众以撒散、深埋不留坟头等方式安置骨灰、遗体。树葬区可以划作地方(市、县级)公益林,由同级财政给予林农补贴,或由乡镇、村给予林农经济补偿。沿江、沿淮、沿湖等地区要在适宜水域规划设定骨灰江(水)葬区,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的免费骨灰葬活动。树葬区、江(水)葬区内要提供必要的追思纪念场所,以满足逝者亲属缅怀先人、慎终追远的愿望和需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民政厅牵头的省推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殡葬服务工作的协调推进,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殡葬改革工作力度,尚未全面推行殡葬改革的,要尽快推进。

(二)加大经费投入。建立和完善困难群体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经费补助机制。五保户殡葬救助经费按现行供给渠道解决;其他城乡困难群体殡葬救助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统筹安排。

(三)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加强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转变传统丧葬习俗,树立文明祭祀、节俭办丧事的新风。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结合清明节祭祀和殡葬系行风建设月等活动,广泛宣传强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总结推广各地强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经验。

(四)严格执法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牵头会同规划、国土资源、林业、公安、物价、工商、卫生、城管、交通运输等部门,采取联合执法等方式,对各类殡葬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规划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要对不按规划建设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国土资源、林业部门要严肃查处非法占用土地、林地建墓修坟等行为。物价部门要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公示和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公安部门要对丧葬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非法销售殡葬用品、无照从事殡葬服务、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卫生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院死亡人员遗体处理程序,督促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做好死亡病人的遗体处理工作,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遗体管理和接运,严防遗体非法外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强对城区治丧环境的管理,坚决制止沿街、沿路乱设灵堂、抛撒冥纸、燃放鞭炮等行为。

(五)加强考核督查。各地要在2012年底前,按照本意见精神,制定本地区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及困难群体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救助具体实施办法。要结合每年殡葬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将强化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纳入考核范围,切实加强对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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