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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31 16:36:10   浏览:8006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蚌政办〔2014〕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

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落实惠民殡葬政策,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殡葬需求,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含骨灰堂,下同)建设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2014年在三县各选择部分乡镇进行试点,2015年50%的乡镇建有1个公益性公墓;至2016年底,市区、三县县城各建成1个城市公益性公墓,三县农村地区实现公益性公墓覆盖到所有乡镇,城乡基本安葬需求得到有效保障。

二、建设要求

公益性公墓选址和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建设用地按照公益事业用地无偿划拨,尽量利用荒山瘠地和不宜耕种的土地,或现有未利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占用林地的,应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公墓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实施。不得将公墓建在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不得占用耕地。原有墓地能够就地改建的要就地改建;需要新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

按照满足常住人口30年以上骨灰安放需求为标准,合理确定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规模。城市公益性公墓服务对象为本城辖区所有居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00亩,所建骨灰堂骨灰存放数量不超过2万份;乡镇公益性公墓服务对象为本乡镇的所有居民或由县级民政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内的所有居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50亩,骨灰堂建筑面积150—300平方米。各县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乡镇公益性公墓的数量及规模。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座公益性公墓,人口较多、面积较大、交通不便的乡镇,在符合规划和选址、征求村民意见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公益性公墓数量。距离乡镇公益性公墓较远,且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建设公益性公墓,也可以由相邻若干行政村,联合建设1座公益性公墓。具体建设和管理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公益性公墓墓穴必须严格按照单穴不超过0.5平方米、双穴不超过0.8平方米的规定标准建造,石料要小型化,以卧碑为主,墓碑最高不得超出地面0.8米;骨灰堂骨灰存放格位的盒均建筑面积不超过0.3平方米。倡导在公益性公墓中,设立壁葬、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上述葬式在公墓安葬的骨灰数量中所占比例不得少于30%。在修建公墓时,要达到“四有一通”,即有标志牌、有明显的墓区界线、有统一的墓穴规格、有树木绿化,通往墓区的道路通畅。同时,建设公益性公墓应本着“节俭实用、生态环保、安全便利”的原则,尽量降低建设费用和墓穴成本,减轻群众负担。尽可能减少附属设施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审批程序

乡镇公益性公墓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县(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由市民政部门审批,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市民政局报市政府审批。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规划、建设、国土、环保、林业等部门审查意见;

(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对材料手续齐全的,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核发公益性公墓的批准文件。本文件出台前,已建成的公益性公墓原运营方式保持不变,但收费标准和业务管理必须按本实施意见执行。对现存的未经批准的公墓,应对照本实施意见的标准和条件进行整改,并按上述程序补办手续。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取缔。

四、管理规定

公益性公墓的墓穴使用年限为20年一个周期,到期后若需继续使用,应按规定续交维护管理费用。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同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公墓运营管理。乡镇公益性公墓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批准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民政办公室(事务所)负责运营管理。公益性公墓必须做到“四个严禁”:严禁委托承包给个人或其他单位经营管理;严禁对辖区或服务区域范围以外其他人员提供墓穴安葬;严禁建造超规格、豪华、家族墓地;严禁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格位。已建成公益性公墓的,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加大殡葬管理力度,对新增的城乡死亡居民火化后要求其实行集中安葬。

城乡公益性公墓墓葬、墓穴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县物价部门核定,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采取收支两条线的办法进行管理,收入应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公墓建设、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建立公益性公墓的年检制度,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年检内容。公益性公墓年检由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对年检合格的,准予继续使用;对年检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五、政策保障

(一)实行以奖代补。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所需启动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后续所需建设、管理资金从出售墓穴收入中支出。禁止社会资本合资、合作、合建,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捐建。县级民政部门每年从福彩公益金中安排专项资金,对建成公益性公墓并投入使用的乡镇予以一次性奖励5万元,用于公墓管理。

(二)鼓励集中安葬。对新增死亡人员火化后以及原有散坟迁入到城乡公益性公墓安葬,选择生态节地葬式的,可减免部分安葬费用;选择骨灰堂安放的免除骨灰格位租金。所需资金由地方政府通过公益性公墓收入和财政补助等方式统筹解决。

(三)党员干部带头。根据《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要求,党员干部应严格执行国家殡葬法规和政策,带头实行火葬和生态安葬,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对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六、工作要求

公益性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放)服务的非盈利性公共设施,各级政府是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责任主体。从2015年起,市政府将对县区政府公益性公墓建设进行考核。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工程顺利实施。民政部门要积极履行主管部门职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公益性公墓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制定方案,认真实施。财政部门要做好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资金保障工作,并加强资金监管。国土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做好城乡公益性公墓项目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统筹安排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并按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地。林业部门要做好林地使用审批,支持开展生态安葬。环保部门要加强城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指导公墓建设管理单位抓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部门要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城乡规划。物价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收费项目和价格,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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