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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回大陆办理丧葬问题的通知
民(1988)民字8号
发布时间:2014-10-08 10:10:59   浏览:725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自台湾当局允许一般民众回大陆探亲以来,回大陆探亲的台胞日渐增多。他们中间,有的要求祭扫和修复祖墓,有的提出购买墓地,有的询问回大陆安葬骨灰或遗体等丧葬方面的政策。民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华侨去世后回国安葬问题的通知》〔民(1984)民20号〕和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华侨修复祖墓问题的通知》〔(84)侨政会字第042号〕中,已经对台胞回大陆安葬骨灰和修复祖墓的问题作过规定,这些规定仍然有郊。对各地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经征得中央对台办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台胞回大陆探亲、旅游期间要求祭扫祖墓,凡能查找到的,一般应允许祭扫;已故平的,可视具体情况加以解释。对祭扫和修复祖墓要加强管理,不得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得恢复和建立宗教墓地,不得占用耕地或在国家规定保护的范围内修坟造墓,要注意防止坟山纠纷以及由此引起的宗教矛盾。如台胞提出政策允许范围以外的要求,应耐心说服教育,讲明道理,劝告制止不要简单从事。
  二、台胞去世后,其亲属要求回大陆安葬,一般只允许安葬骨灰。要求将遗体运回大陆安葬的,须由其亲属报请其原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依当地有关规定从严审批,批准后还须经海关卫生检疫合格。安葬地点由民政部门负责安排。当地有公墓的,安葬在公墓内;没有公墓的,可在当地政府指定的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种的地埋葬。要
  三、回大陆探亲、旅游期间去世的台胞,如死者生前或其亲属求在大陆安葬,应遵守安葬地人民政府有关殡葬管理的规定。如其亲属要求将遗体或骨灰运出大陆以外安葬,一般应予同意,残葬管理部门要提供方便,做到热情服务,收费合理对患急性传染病去世或高度腐败的遗体,须就地火化或深埋。
  四、为满足台胞落叶归根的愿望,台胞较多的地方可根据需要,选择荒山荒地兴办台胞服务的骨灰公墓。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公墓中,允许向台胞出售或预售骨灰墓穴。收费标准比照港澳同胞收取,确有困难的,可酌情予以优待。
  五、台胞在大陆的丧葬事宜,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遇有重大疑难问题,应与对台部协商,共同研究确定。
  附:1、卫生部(83)卫防字第5号文件(摘录)
  2、海关总署(84)署行字第540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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