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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4-01 09:07:51   来源:安庆市民政局   浏览:7048

 民务字[2014]38

 关于印发《安庆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安庆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庆市民政局     安庆市财政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安庆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施依据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安庆市殡葬管理办法》精神,为实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让广大城乡居民享受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实施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惠民工程,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提倡丧事活动节俭化、文明化、生态化,保障城乡居民最基本的殡葬需求。

第三条  工作目标  

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在办理丧事活动中,所产生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费用给予免费,对政府鼓励的项目给予补助,免除与补助的费用由财政承担。

第二章  实施内容

第四条  免费对象范围

在安庆市行政区域内死亡的下列人员,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一)除享受丧葬补助费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职人员外的具有安庆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含非农和农业户口);

(二)在宜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安庆市户籍的学生;

(三)驻宜部队现役军人;

(四)与在宜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在各县(市)区内居住的外来从业人员;

(五)烈士、因公牺牲、因公殉职人员和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死亡人员。

第五条  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免费项目

一、遗体接运(使用普通接尸车辆接运遗体);

二、殡仪馆内遗体冷藏存放(存放期限3天以内);

三、遗体火化(使用普通火化炉火化遗体);

四、骨灰寄存(存放期限1年以内);

对重点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死亡后,在免除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费用的基础上,免费提供300元以内普通骨灰盒,骨灰寄存免费存放期延长至3年以内。城市“三无对象”(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城市居民)、农村五保对象在城乡公益性公墓免费安葬。

第六条 补助项目

积极鼓励与倡导不保留骨灰与节地葬式。对于选择骨灰江葬的,给予费用减免1000元/盒方式进行补助;在经营性公墓内选择节地葬式(花坛葬、树葬、草坪葬等)的,给予费用减免500元/盒方式进行补助。骨灰江葬活动由市、县(市)殡葬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办理程序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死亡后,其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由其经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凭死亡证明分别向殡仪馆和经营性公墓提出申请,填写《安庆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非安庆市户籍的,由所在单位到当地殡葬机构办理。

一、办理火化事项时,向殡仪馆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二)死者的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死者为集体户口的,携带集体户口卡原件及复印件2份。

(三)死者为重点救助对象,属城乡低保户、五保户需提供《低保证》、《五保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属重点优抚对象需提供乡镇(街道)证明,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死者为在宜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为驻宜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为外来从业人员,需提供与在宜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一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原件及复印件2份。  

二、办理节地葬式时,向经营性公墓提交以下材料:

(一)死者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二)死者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份。

第八条  费用免除与补助

符合条件的对象,其产生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与补助项目费用,由殡仪馆和经营性公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其中,丧户选择非补助项目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

第九条  经费筹措

对于免费项目和补助项目的费用,由市、县(市)财政据实结算。其中,市辖区按新的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分担。

第十条  经费拨付

财政承担经费实行季度结算,各殡葬单位应在下一个季度开始的首月10日前进行上一季度费用减免与补助费用申报,分别填写《安庆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惠民费用结算清册》、《安庆市节地葬式惠民费用结算清册》各2份,并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复印件经同级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并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资金拨付。市区由区级民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按规定时间拨付。市本级对区财政的费用补助,由区民政局、财政部门统一向市民政局、财政局进行申报,市民政局、财政局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经费使用

市、县(市)、区财政给予各殡葬服务机构的费用补助,全额用于殡葬服务机构建设和发展。

第十二条  保障措施

各殡葬单位应当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对工作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工作,提供规范化、标准化服务,对惠民殡葬项目进行公示,与选择性项目严格区分,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应认真核实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和各项费用,严把审核关,及时对费用减免情况进行通报。财政部门应及时建立督查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加大资金管理力度,凡发现虚报申领减免和奖励费用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公安、物价、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办法。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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