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试行办法》已经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马鞍山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切实推动殡葬管理服务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减轻困难群众办丧负担,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原则 殡葬救助是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殡葬救助工作实行家庭自救为主,政府给予适当救助,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籍,且在马鞍山市殡葬服务机构办理殡葬服务的下列人员: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市福利院社会供养的孤老、残、幼人员; (三)市区“三无人员”(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赡养义务人,含城市孤老、农村五保人员,下同); (四)社会特殊困难家庭成员; (五)公安部门介入案件的无名尸; (六)其他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的特殊群体。 三、救助范围 主要包括下列基本殡葬服务项目: (一)普通遗体接运车的遗体接运费; (二)遗体收敛费(包括遗体消毒、一次性接尸袋); (三)普通冰柜3日遗体冷藏费(少于3日据实减免); (四)普通火化炉的遗体火化费; (五)1年骨灰寄存费。 四、救助标准 (一)市区“三无人员”、无名尸及市福利院的孤老、残、幼人员,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全额减免; (二)市区其他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给予50%减免; (三)其他救助对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减免。 具体救助金额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救助程序 丧事承办人在办丧时,到马鞍山市殡仪馆填写《马鞍山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办理救助费用减免手续。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逝者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二)“三无人员”提供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须提供低保户证明; (四)社会特殊困难家庭须提供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市福利院社会供养的孤老、残、幼人员须提供市福利院出具的证明; (六)无名尸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资金来源 (一)市殡仪馆营业盈余; (二)福利彩票公益金; (三)财政补贴资金; (四)其他资金。 七、监督管理 实施殡葬救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关心困难群众,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殡葬救助相关政策,严把证明材料出具和费用减免审批关,确保惠民政策公开、公平、公正执行。对在证明材料出具和费用减免审批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骗取减免费用的丧事承办人,由市民政部门追回所减免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其他 含山县、和县、当涂县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困难群众殡葬救助规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