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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法规
全国殡葬改革示范单位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2012-07-24 10:46:55   浏览:1518

为切实做好全国殡葬改革示范单位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原则

 

  以殡葬法规政策为基础,以《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殡葬改革示范活动的通知》为依据,按照《全国殡葬改革示范单位评审标准》,突出创新,优中选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评审范围

 

  (一)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殡仪馆(火葬场);

 

  (三)公墓。

 

  三、申报条件

 

  (一)凡符合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的单位,均可参加申报。

 

  (二)申报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全国殡葬改革示范单位申报表》;

 

  2.介绍示范内容的音像资料(不超过15分钟)及相关图片;

 

  3.获省级文明单位或通过服务质量、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等管理体系认证等证书复印件;

 

  4.其他相关材料。

 

  (三)申报内容要求真实客观、明确具体,特色亮点突出。

 

  四、评审机构

 

  民政部成立全国殡葬改革示范活动评审委员会,负责示范单位的评定工作。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有关专家、学者、行政管理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五、评审程序

 

  (一)逐级申报。各单位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向主管单位或上一级民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筛选,报送至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评审和综合考量,确定候选单位,并向民政部推荐。

 

  (二)综合考评。部评审委员会采取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出具评审结论,报民政部审核批准。

 

  (三)审批确定。民政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审核确定示范单位名单,经公示后生效,颁发证书和牌匾。

 

  六、评审时间

 

  从2010年开始,民政部每年受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为9月30日,并于当年年底前完成评审工作,于次年颁发证书和牌匾。

 

  七、监督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对示范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民政部进行抽查。示范单位应当再接再厉,保持荣誉。在评审和示范期间,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违规违纪或与示范标准不符等情况,及时终止评审或撤销示范单位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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