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殡葬改革深入,切实减轻困难群众治丧负担,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救助原则
城乡困难群众殡葬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殡葬救助工作实行家庭自救为主,政府给予适当救助,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具有我市常住户籍的以下人员:
(一)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居住在社会福利中心或福利院的城市“三无”人员。
三、救助标准
殡葬救助标准是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收费:
(一)普通车辆接尸费280元(5公里以内);
(二)尸体基本冷藏(冻)存放费(最长不超过3日)150元;
(三)普通炉尸体火化费260元;
(四)一般格位骨灰寄存费(一年)90元;
由殡葬服务单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超出普通车辆接尸费和普通火化标准的费用由丧户支付。如果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有调整,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新标准执行。
四、减免程序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救助对象,其亲属或其他负责办理丧事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市或县殡葬服务单位提出殡葬救助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淮北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 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原件
3. 减免对象身份证、户口本;
4.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
5. 申请人作出不进行骨灰装棺再葬的书面承诺。
(二)市、县殡葬服务单位按救助标准减免相关费用。
(三)殡葬服务单位报同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经费保障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殡葬救助经费由救助对象户籍所在地市、县级财政负担。市、县级财政要将城乡困难群众救助费用纳入每年预算予以保障。
(二)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每年7月份度结算一次,由办理减免手续的市、县殡仪馆于每6月底前向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批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六、监督管理
实施殡葬救助是市委、市政府关心困难群众,构建文明淮北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大力弘扬文明、优秀的殡葬文化,摈弃封建、迷信的丧葬陋习;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殡葬救助工作的宣传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能及时享受优惠政策;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加强殡葬救助工作的管理、监督、指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和落实。
(一)服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清退,制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不按规定办理减免申请的;
2.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虚报减免费用的。
(二)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减免费用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骗取的减免费用。
(三)相关单位应做好“三无人员”和无名尸体的认定并及时出具死亡证明材料。
七、执行时间。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濉溪县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