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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湾殡葬考察有感
发布时间:2012-08-07 11:05:44   作者:刘洪玉   浏览:1041

 

2010年10月22日至29日,应台湾高雄市殡葬同业公会的邀请,省殡葬协会副会长刘洪玉、孙重华等一行18人赴台进行了为期八天的考察。在台期间,实地考察了全安泰纪念公园公墓、万安生命殡仪服务公司、台北市第一殡仪馆、金宝山墓园等殡葬单位,并与台湾殡葬同行进行交流,感受了台湾殡葬业特色,吸取了一些先进的殡葬管理经验。
一、台湾殡葬业的现状
(一)管理体制多样化。
 台湾的殡葬业,实行地区议会或立法机构立法、政府监管、遗体火化政府主办、殡仪服务市场化运作的模式。以台北市为例,《殡葬自治管理条例》由台北市议会颁布。殡葬管理工作,由台北市社会事务局殡葬管理处依照《条例》实行监督管理,火葬场(遗体火化)由政府主办,员工薪金等费用开支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殡仪馆、公墓及其他殡葬经营服务项目,在政府行政许可下,由民间组织或个人实行私有化经营。
 台湾的遗体火化,利用经济杠杆方式,引导居民死后实行遗体火化。经济有困难的家庭,按照一定程序经批准后斟情予以减免,外地居民的收费标准高于当地居民4倍左右收取。其一、允许居民到当地公墓自行选择墓葬方式,但骨灰坟与土葬坟的使用年限、收费标准不同,遗体土葬坟墓的使用年限为7年,届满后丧属可向当地县市殡葬管理机构申请延长使用年份,最长可延期3年,到时由死者亲属将遗骸迁移,到期不迁移的,经政府管理机构批准后,由公墓经营者进行平毁。土葬的费用昂贵,要几百万至一千万台币,普通家庭承受不起。台湾虽然没有强制火葬,但目前火化率达到90%以上。骨灰坟墓的使用则没有设定年限。其二、遗体土葬坟墓的收费标准要高出骨灰坟墓的十几倍,超收部分上交政府专设的殡葬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补贴当地火葬场的日常开支以及困难家庭丧葬减免等开支。
台湾对社会殡葬经营服务业的规范管理,主要通过两种方法:一是政府行政许可,凡符合资格的民间组织或自然人都可以向政府管理机构申请开办殡葬经营项目,包括公墓、殡仪馆等。二是政府管理部门对殡葬经营服务法人单位进行检验年审,合格的签发继续开展经营服务的证书;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直至吊销经营服务许可资格。开展行业自律,实行优胜劣汰的机制。殡葬行业协会每年要在当地报刊上刊登有关评选年度诚信殡葬经营服务单位候选公告,请市民参与投票,评出最佳诚信经营服务者,公布评选结果,授予相应的证书。
(二)民间行业组织较为活跃
台湾的民间行业组织完全独立于政府及行政部门,组织行为活跃,各行各业均可依法申请结成相应的民间行业协会或基金会等行业组织,且规模大,跨国界、跨地区间的行业组织较为普遍。公共服务民间行业组织较为活跃。如台北市殡葬同业协会,该协会有明确的服务宗旨、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制订同业行规,宣扬殡葬礼仪,培育行业优势,发展行业组织,保护行业利益,组织评选优劣,推行公平竞争,开展对外交流,开拓经营服务领域等。
(三)殡葬经营服务功能齐全
如设在台北市区的第一殡仪馆(不开展遗体火化),其产权及经营服务等均由协会主导。据介绍,该馆是台湾目前设在城市里规模最大,经营服务功能最全,经济效益最好的殡仪馆。该馆占地面积350余亩,建筑面积达5万多平方米,可提供50具遗体的丧家同时举办丧葬礼仪等各项活动,包括吃住、做佛事,一般丧葬活动举行3天或5天,有的举行7天,有社会地位、有影响力的人去世举行的活动时间相对要长一些。
(四)生态环境保护较好
台湾地少人稠,土地资源有限,人口居住密度远超其他国家地区,国人对亡故者多以传统习俗“入土为安”选择土葬,有“死人与生人”争地现象。又有人迷信风水之说,讲求堪舆、定穴、安位,墓地大肆扩张,以福荫后代子孙。其实人的死亡不过是气聚气散,来自自然,遗骸回归自然,乃极为简易之事。台北市自2003年起,便大力推动“多元环保丧式”,是甚为符合回归自然地时代潮流,城镇居民区周边环境建设比较注重自然生态绿化,公路两侧很少见到暴露在外的土地,人工生态绿化率、植被覆盖率很高。
 
二、几点感受
(一)台湾地区法治体制完善
立“法”者、管理者、经营服务者三者之间职界明晰。台湾地区私有化程度很高,新闻媒体、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卫生福利事业等领域普遍实行私有化、股份制,市场化运行机制较完善,秩序良好,行政许可公开,分级管理明确,监管手段有力。由地方议会或立“法”机构制定操作规则,对政府及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管理,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质询;对某项有疑点的行政行为,由民调机构收集民意,按法定程序作出信任或不信任案,直至罢免行政长官;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台湾地区司法管辖力度大
政府及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管理社会事务的职能,在明确管理权限、职责的前提下,对各项社会事务实行有效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议会或议员的监督、质询,接受社会尤其是新闻媒体的监督,直至司法机关的调查。台湾地区的行政管理机关没有处罚行政行为、没收款项的权力,所有处罚、没收款项的行为均由司法管辖权的法院作出。
(三)台湾地区社会化服务程度高
台湾的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卫生事业,公共服务行业,新闻传媒业等均向社会开放,凡具备资(格)质的公民都可以向政府及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依法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再如:殡仪馆的功能是负责火化业务,殡仪馆内诸如灵堂布置等殡仪服务事项多由民间组织机构实施。
(四)传统丧葬文化在台湾较为浓厚
如台湾的丧葬习俗、殡葬方式等,沿袭传统的闽南丧葬习俗,殡葬礼仪,如人死后举行各种祭祀活动、遗体摆放时限、入殓方式、出殡仪式,勘察墓地、坟墓式样、墓碑文体、进穴吉时,做七(49天为断七)等方面保留着浓厚的中华民族传统丧葬文化。
三、几点启示
  通过这次对台湾部分殡葬场所的考察,我们感到安徽要根据区域情况,从实际出发,通过全方位的不懈努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的目标。
(一)加快法制建设步伐,加大执法管理力度。修订完善殡葬管理办法及各行业部门及人员执法管理责任细则,实行执法管理责任追究制,营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管理环境。殡葬行业该开放的一定要开放,如殡仪服务、骨灰安葬等;该政府管的一定要管好,如火化等基本服务,政府不要与民争利,以实现殡葬服务均等化及救助困难群众。
(二)加快社会公益事业经营服务管理体制改革,在政府及职能部门加大行政许可、加强监督管理前提下,由具有资质的社会力量按照自愿结合、自负盈亏、独立运行、行业自律的原则,开展殡葬服务,形成良好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局面。
(三)大力开展殡葬文化服务。学习借鉴外省市开展殡葬文化服务的先进经验,不断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殡葬服务内涵,提升殡葬服务的品位。
(四)大力推行环保节地殡葬。我省人多地少、死人与活人争地的现象比较突出,推行节地环保殡葬应纳入各地殡葬管理的重要内容。
(五)大力倡导殡葬单位开展生命教育的做法。开展生命教育意义重大,但在我国大陆地区起步很晚。殡葬场所作为人生最后终点站,每天都要面对逝者和生者。为补足教育体制的空隙,推动生命教育普及化与全面化,利用其他行业不可替代的优势,将殡葬场所转化为生命教育的重要园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目前,省殡葬协会在合肥成立了“安徽省生命文化研究中心”,蚌埠殡仪馆也在积极探索实践具有地方特色的生命文化教育基地,对上述单位的做法给予应该肯定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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