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会费政策和《安徽省殡葬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费收取,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条 会费使用按照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在保证协会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协会的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二章 会费的标准与收缴
第四条 凡经安徽省殡葬协会批准入会的团体会员,必须按《章程》的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五条 会费缴纳标准:副会长单位每年人民币10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人民币5000元;理事单位每年人民币3000元;会员单位每年人民币2000元。
第六条 会费缴纳时间:每年六月底之前将本年度的会费一次性缴清。
第七条 会员单位自愿缴纳特别会费的,一般应为1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
第八条 会员缴纳会费或特别会费时,由安徽省殡葬协会出具社团会费收据。
第九条 会费的收取以会员入会之日起算,一年收取一次,但不得跨年度收取。
第十条 特困团体会员单位经申请批准,可减免收取。
第三章 会费支出与管理
第十一条 会费的使用本着为会员服务、开展协会活动和促进协会发展的原则,从严掌握使用。
第十二条 会费的使用范围:
(一)办公和业务活动经费。
(二)编辑、印刷会刊、资料的费用。
(三)专职人员、聘用人员工资、保险、福利等费用。
(四)咨询、授课等有关的劳务报酬。
(五)表彰奖励的费用。
(六)缴纳中国殡葬协会和有关国际殡葬协会的会费。
(七)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所需要的费用。
第十三条 会费的审批:本会的重大活动支出须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由会长审批列支。协会经费单笔支出在2000 元(含)以下的由协会秘书长审批,2000 元以上的须经会长审批。
第十四条 协会在银行开设独立账户,聘请兼职财务人员,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会费由主管部门会计结算中心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每年的财务报告,由秘书长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常务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会员的监督和质询。
第十七条 按照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2015 年5 月29 日由协会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即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