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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公墓应当成为“人生纪念博物馆”
发布时间:2013-11-06 08:39:08   作者:陈军   浏览:1997

公墓是安葬逝者的地方,进行人文纪念、追思先人的场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在“慎终追远”的理念引导下,怀念先人、留住先人生平及历史的意识,逐渐成为人们的追求与信奉,越来越多的家庭可常温永久保留先人的生前容貌和精神遗产,这就为公墓开设新的服务项目——建立“人生纪念博物馆”,提供了可能和必需。“人生纪念博物馆”涵盖很广,主要有以下种类:

    第一,“墓地博物馆”。墓地是安葬先人的地方,也是人们祭祀、纪念的“圣地”与情感寄托的场所。墓穴建设要突出个性化和人文纪念的特性,墓碑墓型创作设计要多样化,形成特色,给人们留下一个可供瞻仰、旅游、接受人生教育的场所。

    第二,“人生纪念博物馆”,即生平陈列馆。公墓可提供房屋或适当的空间,为群众提供格位,把先人的照片、生平介绍、喜爱的实物、影视资料等陈列于其中,既方便亲属祭祀,也可向后人展示过去的故事与历史。

    第三,“储藏式博物馆”。这是一种永久性储藏式的纪念方式,将先人的影视图片资料、生平介绍、生前喜爱的实物以及生前获得的荣誉实物等,以保险柜的形式储藏在公墓特定的房屋中。祭祀或重要节日时请出,纪念完毕后放置原处。这种“博物馆”,实际上等同于家庭式、个体式的小型博物馆。

    第四,“壁式博物馆”。这种方式除雕刻或镶嵌一块或多块陶瓷照片外,应当把先人生平简介或生平事迹介绍、重大事件以及成就、荣誉等,刻制于集中式的碑墙上。

    在公墓建立“人生纪念博物馆”,不同于社会上非营利的博物馆,而是一种新型殡葬服务项目。即从人性化、亲情化、个性化的角度出发,为人们提供一种更真实、更有意义、有实物依托支撑的纪念方式。但是,这种服务又极具风险性,这些珍贵的实物一旦损坏或丢失,将无法复制,势必会给丧属造成无法弥补的伤痛,以及法律上所要承担的责任等。因此,在开展这项服务时,应当签订协议,依据法律规定,对相关事项、义务、风险、责任、时间、费用等作出约定。笔者坚信,这种纪念方式,将会逐步被后人开发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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