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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殡葬服务中心关于无子女家庭和孤寡老人身后关怀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03-21 17:08:05   来源:民政部   浏览:8827

 上海市殡葬服务中心关于无子女家庭和孤寡老人

身后关怀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体现对本市无子女家庭和孤寡老人的关爱,接受无子女家庭成员和孤寡老人对身后事的生前委托,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接受委托单位)

     上海市殡葬服务中心所属龙华殡仪馆、宝兴殡仪馆、益善殡仪馆、滨海古园、徐泾西园、颛桥寝园、淀山湖归园、卫家角息园、汇龙园、松隐山庄、飞思海葬服务部等单位接受符合本暂行办法的无子女家庭成员和孤寡老人生前对身后事的委托。

     第三条(委托条件)

     无子女家庭和孤寡老人生前提出对生后事的委托申请,需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一)无子女家庭中夫妻二人至少有一人为本市户籍;

   (二)无子女家庭成员年满70岁或虽未满70岁但医学上认定患有重大疾病的;

   (三)具有本市户籍70岁以上的孤寡老人或虽未满70岁但医学上认定患有重大疾病的。

     第四条(委托人)

   (一)有委托意愿且符合委托条件的无子女家庭夫妻双方,可商定一人担任委托人代表,也可以各自的名义成为独立委托人。

  (二)有委托意愿且符合委托条件的孤寡老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委托人。

  (三)委托人代表或独立委托人(以下合称委托人)应当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开具无子女证明或孤寡老人证明,并到所选定的殡仪馆办理委托手续。

     第五条(委托程序以及委托书)

  (一)委托人可以自主选择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所列殡仪馆,并与之建立委托关系,签订《身后事委托书》。

  (二)身后事委托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委托事项(含殡仪服务的内容、丧葬用品的数量和品种、告别仪式形式和规模、选择葬式或选购墓地等);

     2、启动委托事项程序的约定;

     3、委托事项价格与付费方式;

     4、委托事项变更或委托书撤销;

     5、实施委托事项的监督人;

     6、委托书的担保人等。

  (三)委托人委托的所有事项,由与之建立委托关系的殡仪馆负责全程落实。

    第六条(委托内容)

  (一)被委托方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设计“殡与葬”组合的若干套餐,包括“殡+海葬”、“殡+生态葬”、“殡+其他葬式”等,供委托人自主选择;委托人也可根据需求自主选择个性化殡仪服务、丧葬用品和葬式。

  (二)委托人的委托内容可以包括“殡与葬”,也可以只选择“殡”,但可以委托与之建立委托关系的殡仪馆完成葬的服务。

     第七条(收费方式)

   (一)委托人与被委托方签订委托书后,对选定的殡仪服务、丧葬用品、墓地等均按委托时的实际价格确定的收费标准予以结算。

     1、委托人应在与被委托方签订委托书时预付所委托事项的费用,即“生前支付”。

     2、委托人因特殊困难要求以“丧葬补贴”方式结清所委托事项费用的(即身后支付),委托人需提供身后支付担保人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文书。

   (二)委托人不论“生前支付”还是“身后支付”,委托书所确定的价格均在委托书生效时予以锁定。在实施委托服务时实际价格超过锁定价格的部分,由被委托方承担。

     第八条(专项基金)

   (一)为保证本《暂行办法》的实施,上海市殡葬服务中心联合各受托单位集资成立《上海市殡葬服务中心无子女家庭和孤寡老人身后关爱专项基金》,委托上海市民帮困互助基金会管理。

  (二)依据《上海市殡葬服务中心无子女家庭和孤寡老人身后关爱专项基金章程》的规定,专项基金主要用于:

     1、在实施委托服务时,对签署委托书时锁定价格的超出部分,对被委托方予以补贴。

     2、被委托方对委托人落葬后前三年清明冬至期间的祭扫费用予以补贴。

     3、对特殊困难的委托人,在实施委托服务时予以一定的丧葬费补贴。

     4、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委托人中的生活困难者进行一次性帮困补助。

     第九条(监督人和担保人)

  (一)本条所指监督人是指由委托人指定的对委托人所委托的全部事项,在被委托人执行过程中负有监督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监督人还应承担以下义务:一旦委托人死亡须及时通知被委托方;办理委托人的《上海市居民死亡殡葬证》,并将《上海市居民死亡殡葬证》在遗体火化前交被委托方。

  (二)本条所指担保人是指对被委托方落实委托书所列事项承担担保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凡按约定建立的委托关系,上海市殡葬服务中心均为被委托方的担保人。

     第十条(日常管理)

     被委托方应建立专项档案,并确定有经验的业务人员,对委托人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解释权)

     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修改权属上海市殡葬服务中心。

     第十二条(试行期)

     本《暂行办法》从2011年3月23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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