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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2-18 09:52:04   来源: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浏览:7490

 晋政办发〔201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殡葬改革,加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完善惠民殡葬服务体系,切实减轻城乡困难群众丧葬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3年1月1日起,免除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对象

 凡具有我省常住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优抚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和县以上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尸体。为提倡火化,有条件的市、县可扩大免费范围。

      二、免费项目

 上述对象死亡后选择火化的,对遗体接运、存放(三天以内)、消毒、火化、骨灰盒(价值200元以内)五项基本殡葬费用给予免费。火化无名尸体产生的各项殡葬费用全部免费。免费金额按当地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三、办理程序

     (一)丧事承办付费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免除费用对象的身份证或户口簿、享受救济抚恤等的证件原件、死亡证明等相关证件,到免除费用对象的户籍所在地依法注册的殡仪馆,申请办理免除相关殡葬服务项目费用事宜。经殡仪馆审查确认后,对符合条件的,在结算费用时由殡仪馆直接免除相关费用,殡仪馆将各类免费对象的免费情况汇总报主管民政部门审核后,免费金额由同级财政核定补助。殡仪馆凭公安、卫生等部门出具的证明,对无名尸体产生的免费殡葬费用据实申报,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定补助。

    (二)惠民殡葬服务项目免除费用,应以逝者户籍所在市、县划分,实行属地办理。户籍所在地无殡仪馆的,凭本省范围内火化制式发票回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减免手续,减免标准按火化地减免标准执行;户籍所在地有殡仪馆但在外地死亡火化的,凭本省范围内火化制式发票回户籍所在地殡仪馆办理相关减免手续,减免标准按火化地减免标准执行。

     四、资金筹措与管理

    (一)资金筹措。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当年惠民殡葬免费补助资金开支情况,向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资金需求计划,列入财政预算,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二)资金管理。惠民殡葬免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殡仪馆将免除困难群众数量和费用报当地民政部门,由当地民政部门核定免除数额,报财政部门审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给殡仪馆。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惠民殡葬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惠民殡葬工作的重要性,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良好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确保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规范管理。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科学合理确定减免对象,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困难群众殡葬免费的申请、审核、审批及减免规程,确保惠民殡葬工作规范有序、准确高效。

    (三)密切配合。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管理协作,确保惠民殡葬工作的顺利开展。财政部门要落实困难群众惠民殡葬免费补助资金,保证经费足额、及时划拨到位,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惠民殡葬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加强惠民殡葬免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经费专款专用,防止挪用、侵占和截留。严格审核免费对象和票据,防止出现假报、多报现象。对违反有关规定办丧事的,尤其对乱埋乱葬的,不予免费。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服务工作,确保惠民殡葬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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